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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户,请问工作单位和职业应该写什么
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职业: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包括:
(1)经各级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⑴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⑵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体经营户
百度百科-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如何填写
对于个体经营户,遇到表格里要填职务,一般可填个体业主。
1、个体工商户的属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凡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有些表格要填写工作单位,一般可以填写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名称,如果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在其他地方居住,办理了居住证的,可以填写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名称。
2、个体户经营者一般叫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或负责人。也可以称店主,老板,厂长,经理。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注意事项:
1、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2、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个体户单位怎么填写
个体户填写的工作单位可以填写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名称。
填写的职业可以为个体业主。
1、如果是雇主,可以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例如:***服装店、***理发店、**超市等等。
2、如果是雇员,可以填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也可以填写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名称。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